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的通知

自治区党委各部、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各派、人民团体,各类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新疆尔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新疆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土地和房屋资产出租出借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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